當今,越來越多的新人選擇將自己的婚禮交由婚慶公司操辦,他們圖的一是方便省心,二是風光體面。然而,結果卻并非人人都能如愿以償,順心稱意。因為婚慶公司管理漏洞或簽訂合同時一方的疏忽,而導致糾紛,甚至走進法庭的事也時有發生。 受喜炮驚嚇:老人在兒子婚禮上摔傷 51歲的王老太在兒子的婚禮上被摔成腿骨骨折,喜酒還未喝到便被送進了醫院。 婚禮當天早上8時許,10余輛婚車由遠及近緩緩駛來,親朋好友都聚在飯店門口迎接新人的到來,王老太站在了臺階上。這時,婚慶公司工作人員小陳將早已安排好的鞭炮點燃,劈劈啪啪的鞭炮聲震耳欲聾。王老太本來就怕放炮,炮聲一想她便開始躲藏。而這時離王老太不足一米處的鞭炮又響了。受驚的王老太還沒看到新娘子就從臺階上摔了下來,被立即送進了醫院。經診斷,王老太大腿骨折,為看病王老太先后支付醫療費和護理費等5000元。 事后,放鞭炮的小陳來看望了王老太。在王老太傷愈出院后,雙方坐到一起談賠償事,但因雙方分歧很大,未達成一致。王老太的兒子將婚慶公司起訴到法院,要求賠償經濟損失8000多元。而婚慶公司認為王老太因自身原因摔傷,與公司沒有直接關系,僅同意適當予以補償。 本案主審法官指出,被告公司工作人員燃放鞭炮時,應以不損害公共安全為前提,應對婚禮現場圍觀人員的安全負有合理的注意義務。現被告未履行其應盡的注意義務,主觀具有一定過錯,導致原告因受鞭炮聲驚嚇而躲閃受傷。鑒于婚慶公司負責人和新郎新娘是朋友關系,法院對此案進行了調解。最后,雙方達成諒解,由婚慶公司賠償王老太各項經濟損失共計4000元。 有圖像無聲音:婚慶光盤不合格承攬人賠償 新娘林女士與婚慶公司達成協議,由該公司工作人員胡先生為自己的婚禮提供全程錄像服務。婚禮結束后,林女士夫妻如期收到錄像光盤并付給胡先生6000元報酬。 而林女士在播放光盤時,卻發現只有圖像沒有聲音。她找到婚慶公司協商,卻因當時商議拍攝錄像時并沒有簽訂書面協議,就賠償問題雙方最終無法達成一致。無奈,林女士選擇了走訴訟之路。 法庭經審理認為,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林女士與婚慶公司盡管未簽訂書面協議,但雙方簽訂的口頭合同仍合法有效。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承攬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質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攬人承擔修理、重作、減少報酬、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本案中,婚慶公司交付的光盤,僅有圖像而無聲音,不符合人們通常認識的光盤質量標準,故婚慶公司依法應承擔違約責任。此外,由于婚禮已舉行完畢,無法通過修理或重作的方式彌補,因而婚慶公司應承擔減少報酬、賠償損失的違約責任。 法官提示:避免和解決婚慶糾紛四注意 北京市房山區法院法官谷升提示,舉辦婚禮時,新人和婚慶公司均應注意以下四點: 一是安全為重。婚禮的舉辦,耗時較長、場面較大、參與人員較多,更由于四處洋溢喜慶的氣氛,人們很容易放松對安全的注意,這種情況下很容易發生各種意外或事故。為了避免“樂極生悲”的情形出現,無論是舉行婚禮的新人、參加婚禮的親朋好友,還是提供婚慶服務的公司,都一定要注意安全,小心謹慎行事,減少糾紛的發生。 二是簽訂書面協議。婚禮的舉辦,少不了要消費大量商品及服務,為更好保障自身權益,當事人簽訂合同、達成協議時,盡量采取書面形式。這樣即使將來發生糾紛,能夠根據書面合同較易確定責任主體、明確責任形式、劃分具體責任。 三是保留證據。婚禮舉辦過程中,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時,有時根據交易習慣,有時為圖省時、省力,沒有書面合同等法律文件,當事人應注意保留購物發票、服務收據等,有條件的,還可對交易過程進行錄音或錄像。這樣一旦發生糾紛,當事人能提供充足的證據,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四是選擇最有利之訴訟請求。前述的兩個案例,代表了兩類糾紛,前一類是侵權糾紛,后一類是合同糾紛。在某些時候,可能出現侵權與合同糾紛競合的情形,例如第一個案子中因受鞭炮聲驚嚇而受傷的不是王老太,而是新郎小王,則婚慶公司的違約行為可認定為侵害,也可認定為違約,小王有權依照《合同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也可依照《民法通則》等民事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在兩者只能選其一的情況下,當事人應盡量選擇對自己有利之訴訟請求。 越來越多的新人將婚禮交給婚慶公司操辦,圖的是方便省心和風光體面,但也時有因為各種原因和婚慶公司產生糾紛的事件見諸報道。有關法律界人士提醒,為了避免和解決婚慶糾紛,應該注意安全,保留證據,同時簽訂書面協議。王麗南 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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