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例
張先生從雜志上看到一則公司刊登的購物廣告,其中標明了商品的種類和單價,并有“款到即寄”字樣。張先生按照刊登的地址將款匯出。但不久,該公司回信稱因貨源原因,所購商品價格已增加10%,并退回了匯款。對此,張先生認為,該公司理應受廣告約束,應無條件按廣告內容履行其承諾的義務。 分 析
北京市房山區法院竇店法庭法官羅建忠認為,本案中的廣告內容屬要約,公司是要約人,張先生屬受要約人。張先生向該公司匯款的行為,屬于對要約的承諾。該公司在收到匯款后應受廣告內容約束,履行其按廣告價格寄送所購商品的義務。
《合同法》第十三條“當事人訂立合同,采取要約、承諾方式”,第十五條第二款“商業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規定的,視為要約”。這表明,商業廣告只要符合要約的條件,即為要約。而《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內容具體確定;(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這說明,要約的一個重要條件,是要約人要表明要約一經承諾生效,要約人即受該要約的約束,不得撤回、撤銷或對要約加以限制、變更。這樣規定的目的在于保護受要約人的合法權益。而以上廣告的商品種類和價格具體、明確,憑其內容即可使人做出是否與其交易的判斷,特別是廣告中標明有“款到即寄”字樣,應理解為只要用戶按廣告價格將款匯到后,公司就承擔立刻寄送商品的義務。
雖然《合同法》中規定了要約可以被撤銷的情形,但條件是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而張先生的匯款該公司已收到,已不具備撤銷要約的條件。《合同法》規定,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
綜觀此案,經過該公司發出要約、張先生做出承諾后,合同已經生效,該公司單方提價的回復沒有法律依據,其應按原價及時寄送商品。否則,應承擔違約責任。《中國質量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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