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蘇志明)近日,美國眾議院以407票比0票通過一項關于消費品安全的法案(H.R.4040),眾議員一致認為有必要加強消費者保障,以及修補美國消費品安全法規的許多不足之處。法規要點如下:
禁止向12歲以下的兒童銷售含鉛量超過規定的產品。含鉛量上限最初定為百萬分之六百(600ppm),于法規制定當日起計180日后生效,但將在兩年內降低至百萬分之三百(300ppm),在4年內降低至百萬分之一百(100ppm)。消費品安全委員會有權修訂任何類別兒童產品的含鉛量標準。
家具、玩具及其他兒童產品的面漆含鉛量上限,按重量計將由目前的0.06%降低至0.009%。若可行,消費品安全委員會須于3年內采納更嚴格的標準。
消費品安全委員會有權把上述兩點所列的生效日期再延期180天,條件是委員會認為此舉不會影響公眾健康與安全,及生產商不可能在原限期前全面實施新標準、實施成本過高或需要額外時間實施該等標準及決定合適的測試方法。
所有以12歲或以下兒童為對象的本土或進口產品須接受獨立的第三方測試和附有獨立的第三方認證。
兒童產品生產商須于產品及其包裝上貼上清晰標記,以確定產品的生產地點和日期。
12種嬰幼兒耐用品(如有圍欄的兒童床、幼兒床、高腳椅、沐浴椅等)的生產商必須就每件產品為消費者提供已付郵資及私隱保密的消費者登記表格,以便于采取回收行動時直接通知消費者。此外,消費品安全委員會須就該12種產品頒布強制性安全標準,并須于1年內展開規則制定程序,其后每6個月頒布至少兩類嬰幼兒耐用品的規定。
消費品安全委員會須評估玩具安全標準(美國測試及材料學會標準F963-07)的效果,以決定標準涵蓋的范圍、生產商須遵守的程度、該標準是否對兒童有足夠的保障。
在2009財政年度,對消費品安全委員會的撥款將增加至8000萬美元;到2010和2011財政年度,將分別增加至9000萬美元及1億美元。
簡化產品安全認證及回收程序。消費品安全委員會有權發出強制回收令。
進口商、零售商及分銷商須在消費品安全委員會的要求下,提供產品生產商的名稱、地址或其他身份辨認資料,以辨認生產商的身份。
消費品安全委員會可禁止不得在美國銷售的消費品出口。除非進口國獲事先通知。
禁止銷售、轉售、生產或進口任何曾被回收、屬禁售的有害物質或違反安全標準的消費品。
違反《消費品安全法》、《聯邦易燃織物法》及《聯邦危險物質法》的民事罰款總額上限,將提高至1000萬美元。
違反消費品安全委員會任何法規的刑事懲罰,可以包括資產沒收。《中國質量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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