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司法鑒定管理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將于今年11月1日起正式實施。據了解,《實施辦法》強化了對司法鑒定全流程、全要素的監管,覆蓋從案件登記、受理、鑒定實施、鑒定意見書出具及接待投訴等各個方面,為司法行政機關實施全方面監管提供了可衡量的標準,也為今后推行“智慧司鑒”奠定基礎。
《實施辦法》在司法部《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的基礎上,結合日常監管實際作了細化規定,更具可操作性,并首次建立司法鑒定誠信第三方評估機制,進一步規范鑒定機構和鑒定人的執業行為。在總體要求方面,《實施辦法》強化了對司法鑒定全流程、全要素的監管,覆蓋從案件登記、受理、鑒定實施、鑒定意見書出具及接待投訴等各個方面。
在鑒定環節方面,《實施辦法》突出了司法鑒定相關要求、明確了相應責任。例如,針對司法鑒定委托,明確司法鑒定機構決定受理委托的,應當出具書面鑒定風險告知書;針對鑒定受理,明確規定了受理期限、受理禁止、鑒定收費、退卷等要求,加強了對于復雜、疑難或者重大事件鑒定的監管;針對司法鑒定的實施,特別規定了應當通過核查有效身份證件等方式,確認鑒定對象,并對鑒定對象進行拍照或攝像;針對司法鑒定意見書的制作,建立了司法鑒定機構復核人或授權簽字人名單報送、備案制度,進一步明確復核人的責任;針對投訴接待,明確要求司法鑒定機構應當指定專人、專門窗口接待,加強與投訴人的溝通,積極參與投訴調解,有效化解爭議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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