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統計局發布《統計從業人員統計信用檔案管理辦法》的通知(以下簡稱《辦法》)。《辦法》中所指統計從業人員統計信用檔案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在依法履職過程中獲取或制作的統計從業人員統計信用記錄,包括統計從業人員的基本信息和統計信用行為信息。
據記者了解,該《辦法》試行版在2017年6月30日發布,與試行版相比,此次發布的《辦法》中的聯合懲戒措施由原本的9條增加至40條。新增了通過國家統計局網站、“信用中國”網站、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失信企業和失信人員信息;申請或享受住房保障時,作為重點核查或監督檢查對象;將失信人員有關信息記入個人信用記錄和統計從業人員誠信檔案,一定期限內不得從事與會計、統計等有關的工作,不能取得會計、統計等有關專業職稱等內容。《辦法》還增加了統計機構、統計人員或者其他機構、人員偽造、篡改統計資料;發現本地方、本部門、本單位統計數據嚴重失實不予糾正;統計數據嚴重失實,應當發現而未發現等三種在政府統計中統計從業人員的嚴重失信行為。
《辦法》指出,統計從業人員統計信用行為信息包括:遵守統計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情況;執行統計調查制度情況;提供統計資料及其質量情況;執行國家統計政令情況;統計違法違紀行為及處理情況;其他與統計從業人員統計信用相關的信息等六方面。
對于各級職能部門的工作要求,《辦法》中也有所明確:
國家統計局負責組織全國統計從業人員統計信用檔案管理工作,建立全國統一的統計從業人員統計信用檔案管理系統,指導、監督各級統計機構的統計從業人員統計信用檔案管理工作。
省級統計機構負責建立健全本行政區域統計從業人員統計信用檔案管理制度,組織、規范和監督本行政區域統計從業人員統計信用信息的采集、公示和共享等工作。
市級、縣級統計機構應當按照《辦法》以及省級統計機構的部署,負責采集和及時更新由其組織實施的統計調查活動中的統計從業人員的基本信息,記錄統計從業人員的統計信用行為信息,依法依規公示統計從業人員嚴重失信行為記錄。
此外,《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17年6月30日公布的《統計從業人員統計信用檔案管理辦法(試行)》同時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