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銀保監會會同國家發改委、工信部、財政部等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成員單位,聯合印發了《關于印發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補充規定的通知》(以下簡稱《補充規定》),要求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部門承擔主體監管責任,將未取得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但實際上經營融資擔保業務的住房置業擔保公司、信用增進公司等機構納入監管,結合實際分類處置,推進牌照管理工作,妥善結清不持牌機構的存量業務,有利于進一步規范融資擔保經營行為,促進融資擔保行業穩健運行,更好支持普惠金融發展。
《補充規定》明確,各地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監督管理部門)要進行全面排查,對實質經營融資擔保業務的機構嚴格實行牌照管理。依據《關于印發<住房置業擔保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設立的住房置業擔保公司(中心)應納入融資擔保監管。對《補充規范》印發后繼續開展住房置業擔保業務的住房置業擔保公司(中心),應于2020年6月前向監督管理部門申領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經營范圍以監督管理部門批準文件為準,并接受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管。對有存量住房公積金貸款擔保業務的住房置業擔保公司(中心),監督管理部門可給予不同時限的過渡期安排,達標時限應不晚于2020年末。
對《補充規定》印發后新設立開展住房置業擔保業務的融資擔保公司,應當向監督管理部門申領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監督管理部門不得給予過渡期安排。
針對開展債券發行保證、擔保業務的信用增進公司,《補充規定》明確,由債券市場管理部門統籌管理,同時應當按照《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規定,向屬地監督管理部門申領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并接受其對相關業務的監管。
未經監督管理部門批準,汽車經銷商、汽車銷售服務商等機構不得經營汽車消費貸款擔保業務,已開展的存量業務應當妥善結清;確有需要開展相關業務的,應按照《條例》規定設立融資擔保公司經營相關業務。
為各類放貸機構提供客戶推介、信用評估等服務的機構,未經批準不得提供或變相提供融資擔保服務。對于無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但實際上經營融資擔保業務的,監督管理部門應按《條例》規定取締,妥善結清存量業務。擬繼續從事融資擔保業務的,應按《條例》規定設立融資擔保公司。
在做好融資擔保名稱規范管理工作方面,《補充規定》指出融資擔保公司的名稱中應當標明融資擔保字樣;再擔保公司應當標明融資再擔保或融資擔保字樣;不持有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的公司,名稱和經營范圍中不得標明融資擔保字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