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行為記入信用檔案,并實施相應的懲戒措施;誠信個人可享受衛生醫療、城市交通等多種便利……”6月29日下午,記者從南京市人大常委會新聞發布會上了解到,《南京市社會信用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于7月1日起正式實施。市人大常委會新聞發言人王利民告訴記者,條例的實施標志著南京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從此步入“有法可依”時代,將進一步推動南京引領誠信風尚,創新社會治理,優化營商環境,保障經濟高質量發展。
失信懲戒缺乏法規依據,急需社會信用立法
據市人大常委會預算工委主任、財經委副主任委員馬巧生介紹,作為國家首批社會信用建設示范城市,南京市的信用政策制度體系目前已基本形成,聯合獎懲的信用監管機制在行政審批、市場監管、物業管理、交通管理等領域已經廣泛探索應用,具備較好的工作基礎和實踐積累。但隨著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缺乏法律依據的弊端也在逐漸顯現。如南京市各類信用主體的信用記錄仍不夠完善,信用信息存在部門分割和地區封鎖,信用信息的互聯互通和交換共享尚未完全實現,聯合懲戒執行難、信息服務業培育滯后等問題仍比較突出。
“特別是實施失信聯合懲戒,由于缺乏法律法規的依據,而難以進行。因此信用體系建設迫切需要更高層級、更加完善的社會信用立法,來保障經濟社會更加健康穩定發展。”馬巧生說。
信用信息將在長三角地區和南京都市圈互認互通
據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員姚正陸介紹,打通信息壁壘,加強信用信息的跨區域應用,是條例亮點之一,“跨區域、跨部門、跨行業的交叉地帶,應當是信用管理最該發力之處。”南京與杭州、武漢、蘇州、鄭州等市簽署了個人守信聯合激勵城市合作框架協議,信用信息的種類認定、評價體系、應用場景亟待進一步融合互通。
記者看到,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分別確立了南京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在長三角地區和南京都市圈的定位和作用,力求打破地域和行業間的界限,促進跨區域信用互認和應用場景互通,為建立相關城市協同推進機制和研討協商機制“試水探路”。
對輕微偶發失信行為首次引入懲戒豁免制度
信用懲戒是手段,引導守信是目的。條例建立輕微偶發失信行為信用懲戒豁免制度,在第三十七條設定了豁免行為清單,規定初次發生且情節輕微的,沒有造成社會危害后果和較大風險的實行行為免予實施懲戒。
“這一規定為全國首次,不僅體現了信用立法的謙抑性原則,也是優化營商環境的標志與體現。”姚正陸說,條例明確市社會信用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編制信用聯合懲戒豁免行為清單,對不予實施聯合懲戒的主體列入重點關注名單,通過失信警示、提醒指導約談等方式,促進其依法合規開展活動。
“言而有信”好市民將享受諸多福利
記者注意到,條例將信用機制拓展到全體無失信記錄市民,信用主體沒有失信信息記錄就默認為一般守信主體,享受第三十五條列舉的一般普惠性的服務管理便利措施。特別是創新守信激勵措施,以市場主體全生命周期為主線,在制度層面上保障守信者“一路暢通”,從而以“誠”筑“城”,構建誠信社會。
對于具有良好信息記錄的個人,亦即通常所說的“好市民”,條例以“市民誠信卡”為引擎,提供交通出行、文旅消費、金融信貸、公共停車場收費、醫療就診等方面的諸多優惠便利。
市發改委副主任藍軍表示,信用建設是優化營商環境的重要內容。下一步,南京市將著力在推進信用應用,優化營商環境上下功夫。完善信用管理政策、強化數據融合使用,不斷豐富“信用 ”場景應用,鼓勵更多企業在生產經營業務中使用信用管理手段,推動“互聯網 信用 行業”快速發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