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落實3月1日起施行的新證券法,持續加強信息披露監管,證監會近日公布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修訂稿)》(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管理辦法》主要修改內容包括完善信息披露原則規定、完善臨時報告事項、進一步強調董監高等相關主體責任。
《管理辦法》新增了簡明清晰、通俗易懂的原則要求,完善公平披露原則,同時明確自愿披露原則的相關要求,進一步鼓勵自愿披露。同時,按照新證券法對臨時報告事項進行了完善,比如,將“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從事與公司相同或者相似業務的情況發生較大變化”“公司分配股利、增資的計劃,公司股權結構的重要變化”等事項納入臨時報告;對于同時發行公司債券的上市公司,增加債券臨時披露事項,明確披露要求。
《管理辦法》還進一步強調董監高等相關主體的責任。強化董事會在定期報告披露中的責任,明確要求定期報告內容應當經董事會審議通過;要求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無法保證定期報告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或者有異議的,應當在書面確認意見中發表意見并陳述理由,上市公司應當披露;同時進一步明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配合義務。
證監會表示,新證券法創新監管方式,調整了原來相關證券服務機構事前準入審批的監管體制,要求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以及從事資產評估、資信評級、財務顧問、信息技術系統服務的證券服務機構從事證券服務業務,應當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備案。為落實上述備案要求,證監會會同相關部門在廣泛聽取各方意見的基礎上,研究制定了《證券服務機構從事證券服務業務備案管理規定》,將于今年8月24日起施行。
據證監會統計顯示,今年以來截至目前,在證監會及地方證監局開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中,共有38張行政處罰決定書涉及信披違規。專家認為,監管部門緊抓實控人、董監高等“關鍵少數”,強化信息披露合法合規和有效充分,有利于捍衛市場信息的真實性,營造公開透明的市場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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