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國家醫保局印發《關于建立醫藥價格和招采信用評價制度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要求各地于2020年底前建立并實施醫藥價格和招采信用評價制度。
《指導意見》聚焦醫藥領域給予回扣等行為造成的藥品和醫用耗材價格虛高、醫療費用過快增長、醫保基金大量流失,加重群眾醫藥費用負擔,侵害群眾切身利益等突出問題,發揮醫藥產品集中采購市場的引導和規范作用,促進醫藥企業按照公平、合理和誠實信用、質價相符的原則制定價格,促進醫藥產品價格合理回歸。
《指導意見》明確,醫藥價格和招采信用評價制度不同于傳統上基于行政管理關系的信用監管,是基于藥品和醫用耗材集中采購的買賣合同關系,在醫藥企業出現給予回扣等違反公平合理、誠實信用定價行為時,由藥品和醫用耗材集中采購機構按照信用承諾采取措施,維護采購方和消費方的合法權益。
《指導意見》提出,一是目錄清單。將給予回扣等有悖誠實信用的行為納入評價范圍。二是企業承諾。要求參加藥品和醫用耗材集中采購的醫藥企業作出守信承諾。三是信息記錄。采取企業報告與平臺記錄相結合的方式掌握醫藥企業失信信息。四是信用評級。依據法院判決或行政處罰認定的案件事實,確定失信等級,動態更新。五是分級處置。分級采取提醒告誡、提示風險、限制或中止投標掛網、公開披露失信信息等處置措施。六是信用修復。鼓勵企業整改,采取切實措施主動修復信用。
信用評價制度具體由各省級藥品和醫用耗材集中采購機構組織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