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1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征信業務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辦法》明確,征信機構采集信用信息,應當遵循“最少、必要”的原則,不得過度采集。
央行表示,《辦法》的出臺,將提高征信業務活動透明度,保護信息主體合法權益,推動信用信息在信息提供者、征信機構和信息使用者之間依法合規使用。
《辦法》對信用信息和征信業務做了明確規定。將為金融經濟活動提供服務、用于判斷個人和企業信用狀況的各類信息界定為信用信息,其信息服務活動為征信活動。當前實踐中,利用該信息對個人或企業作出的畫像、評價等業務界定為征信業務。
同時,在信用信息采集方面,《辦法》提出,征信機構采集信用信息,應當遵循“最少、必要”的原則,不得過度采集。不得以非法方式采集信息;采集個人信息,應當告知采集的目的、信息來源和信息范圍等,采集非公開的企業信用信息,應當取得企業同意;整理、保存、加工信用信息,應遵循客觀性原則,不得篡改原始數據。此外,征信機構采集的個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為或事件終止之日起5年。
在信用信息的使用方面,《辦法》規定,信息使用者使用個人信用信息應當用于合法、正當目的,不得濫用;征信機構提供信用信息查詢、信用評價、信用評級、反欺詐服務等不同種類征信業務時,應當遵循相應的業務規則。征信機構不得對信用評價結果進行承諾;不得使用對評價結果有暗示性的內容、借用政府部門或行業協會的名義進行市場推廣;不得以脅迫、欺騙、誘導的方式向信息主體或信息使用者提供征信產品和服務;不得對征信產品和服務進行虛假宣傳以及不得提供其他影響征信業務客觀公正性的征信產品和服務。
央行表示,《辦法》將充分保障信息主體在征信業務活動中的知情權、同意權、異議權、投訴權等各項合法權益,滿足人民群眾對高質量征信產品和服務的需求,防范個人和企業信用信息濫采濫用,保障征信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