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總理李克強4月14日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為培育壯大市場主體和促進公平競爭提供法治保障。草案對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明確了誠信和監管要求,對登記時提交虛假材料或有其他欺詐行為的,撤銷其市場主體登記,直接責任人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登記。登記機關根據市場主體信用狀況實施分級分類監管,采取“雙隨機、一公開”方式對登記事項進行監督檢查。
會議指出,培育壯大市場主體,對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至關重要。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部署,近年來通過推進商事制度等改革,市場主體數量在“十三五”期間新增6000多萬戶,增強了經濟活力和韌性,促進了大量就業。要深化“放管服”改革,把行之有效的做法上升為制度規范,尤其要完善市場主體登記管理這一基礎性制度。
草案整合已出臺的關于市場主體登記管理的行政法規,對在我國境內以營利為目的從事經營活動的各類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等登記管理作出統一規定。主要包括:(1)提升登記便利度。推行當場辦、一次辦、限時辦、網上辦、異地可辦。登記機關對申請材料符合法定要求的應予當場登記;不能當場登記的,一般應在3個工作日內予以登記。電子與紙質營業執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精簡申請材料和登記環節。登記機關能夠通過政務信息共享平臺獲取的相關信息,不得要求申請人重復提供。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記機關應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補正的材料。(3)為推動解決“注銷難”,明確規定市場主體未發生或已清償債權債務、職工工資、社保費用、應繳稅款等,書面承諾承擔相關法律責任并按規定公示的,可按簡易程序辦理注銷,其中個體工商戶無需公示。(4)為降低市場主體維持成本,設立歇業制度。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等造成經營困難的,市場主體可自主決定在一定時期內歇業并向登記機關備案,歇業最長不得超過3年。(5)明確誠信和監管要求。市場主體實行實名登記,對提交材料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負責,并按規定公示年度報告和登記相關信息。對登記時提交虛假材料或有其他欺詐行為的,撤銷其市場主體登記,直接責任人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登記。登記機關根據市場主體信用狀況實施分級分類監管,采取“雙隨機、一公開”方式對登記事項進行監督檢查。(6)明確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和處罰措施。增強處罰針對性,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維護誠實守信、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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