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重大決策部署,持續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優化證券期貨市場營商環境,證監會日前印發《中國證監會關于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的實施方案》(以下簡稱《方案》),按照最大限度利民便民原則,對相關行政事項涉及的十四件證明事項實行告知承諾制。
《方案》明確告知承諾制的實施范圍、工作流程和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的具體要求等,自《方案》印發之日起三十日后,正式實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實行告知承諾制的行政事項主要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公開募集股份及上市(包括增發)審批、證券公司申請保薦業務資格審批、公募基金管理公司設立審批等,涉及的證明事項主要包括合規納稅證明、營業執照、業務資格證明、法人資格證明、學歷學位證明等。
根據《方案》,實行告知承諾制的證明事項,申請人可自主選擇是否采用告知承諾制方式辦理;申請人不愿承諾或者無法承諾的,應當依法提交相關證明,按照一般程序辦理。申請人有較嚴重的不良信用記錄或者存在曾作出虛假承諾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復前或者違法失信信息效力期限內不適用告知承諾制。
據悉,國務院日前印發《關于深化“證照分離”改革 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的通知》,要求自2021年7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實施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全覆蓋清單管理,按照直接取消審批、審批改為備案、實行告知承諾、優化審批服務等四種方式分類推進審批制度改革,同時在自由貿易試驗區進一步加大改革試點力度,力爭2022年底前建立簡約高效、公正透明、寬進嚴管的行業準營規則,大幅提高市場主體辦事的便利度和可預期性。
證監會表示,下一步將持續改進優化服務,強化信用監管,及時總結實踐經驗,逐步擴大告知承諾制的實施范圍,不斷提升行政相對人的滿意度和獲得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