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公租房誠信管理、提高公租房保障對象的誠信意識,近日,青海省發布《關于推進建立公租房誠信管理的意見(征求意見稿)》,加強公租房準入、使用和退出行為等環節中信用記錄和信用信息歸集共享,明確界定失信行為,構建失信限制和守信激勵機制,引導信用主體嚴格規范公租房準入、使用和退出行為,完善公租房信用體系建設。
根據意見,信用主體為申請使用公租房以及租賃補貼的保障對象,保障對象失信行為按程度分為一般失信行為和嚴重失信行為。按照“誰主管、誰認定、誰負責”的原則,縣(市、區、行政委員會)住房保障部門依據失信行為嚴重程度劃分標準對失信行為予以認定,對失信主體實行分級分類管理。
意見提出,著力構建失信限制和守信激勵機制。信用主體存在一般失信行為的,對其失信信息進行歸集、公示、共享;存在嚴重失信行為的,應將其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予以失信限制。各地在受理或實施住房保障相關業務時,應當查詢業務對象的信用狀況,依法實施與其失信程度相適應的失信限制措施。對于連續3年無失信行為且符合守信激勵行為條件的,可實施守信激勵措施。
同時,應做好保障對象的信息采集、信息告知、信息公布、異議信息處理和信息安全等工作,建立健全公租房誠信檔案,建立異議信息申訴與復核制度。青海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將失信主體信用信息推送至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青海),并在“信用中國(青海)”網站、“信用青海”微信公眾號等媒體向社會公布,由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青海)推送至相關部門公示、使用。
此外,縣(市、區、行政委員會)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規范信用修復程序,建立有利于失信主體自我糾錯的信用修復機制,失信行為有效期屆滿,信用自動修復;鼓勵具有失信行為的信用主體通過主動糾正失信行為等方式修復信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