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各界之所以呼吁廢止鐵路強制意外險,主要源于以下兩點:一是該保險違反了國家《保險法》規定的自愿原則。依國際慣例,強制保險主要是基于公共利益政策考量的責任保險,如醫療責任險、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等,意外傷害保險則屬于人身保險,理應自愿投保而不能強制購買;二是鐵路強制意外險的保費太高,賠償額又太少。按照規定,鐵路強制意外險是票價的2%,保費最高達20元,但是如果出事以后旅客能夠得到的最高保額,卻只有區區2萬元。這顯然和當今社會的經濟發展水平嚴重不符,無法給旅客提供充足的風險保障,反而給人留下“暴利”之嫌。
從這個角度來說,政府正式取消鐵路強制意外險,是順民心,尊民意之舉,值得肯定。但是取消鐵路意外強制險之后,還有兩個工作需要“善后”,只有做好了這兩個“善后”工作,取消鐵路強制意外險才有意義,百姓的利益才有保障。這兩個“善后”工作,第一個是降票價;第二個是以商業保險取代強制意外保險。
鐵路強制意外險不是鐵路部門自掏腰包投保的“責任險”,而是消費者被強制花錢購買的,既然現在鐵路強制意外險已經被明文廢止了,那么順理成章,占火車票價2%的保費,當然也應該隨之取消,這沒有什么好爭論的。而更加值得關注的,則是鐵路強制意外險取消之后,商業保險如何盡快進入這一領域,以彌補鐵路意外險的市場空白。
因為鐵路旅客慣性思維的因素,在國家取消鐵路強制意外險之后,可能多數旅客還沒有像飛機旅客那樣,有購買航空意外保險的意識和習慣,與此同時,各家商業保險公司,也還沒有正式進入鐵路保險這一領域。現在,取消強制意外險已成定局,保險公司應該盡快進入這片保險“處女地”,說不定,這就是一塊保險富礦。與此同時,廣大旅客也可以根據自身需要,選擇是否購買火車意外保險了。
而政府在取消鐵路強制意外保險之后,也應該根據當今的經濟發展水平和居民消費水平,對鐵路人身意外傷亡的賠償標準做進一步的研究,提高賠償額度,切實保障旅客合法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