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管理辦法》和《廣東省產品質量監督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我局對日用化學制品、洗滌產品、汽車清潔用品、電滅蚊器具等4種產品進行了產品質量專項監督抽查。現將抽查結果予以發布。
一、日用化學制品
本次抽查了廣州、中山、珠海、汕頭、佛山、韶關、梅州、汕尾、東莞、湛江、順德、上海市、福建省泉州市、廈門市、江蘇省常州市、蘇州市、四川省成都市等17個地市(區)43家企業生產的80批次日用化學制品。經檢驗,3批次產品不合格,不合格產品發現率為3.75%。
本次抽查依據GB 19106-2013《次氯酸鈉》、GB 24330-2009 《家用衛生殺蟲用品安全通用技術條件》、GB/T 18416-2009《家用衛生殺蟲用品 蚊香》、GB/T 18417-2009 《家用衛生殺蟲用品 電熱蚊香片》、GB/T 18418-2009 《家用衛生殺蟲用品 電熱蚊香液》、GB/T 18419-2009 《家用衛生殺蟲用品 殺蟲氣霧劑》、GB/T 21241-2007《衛生潔具清洗劑》、QB 2548-2002《空氣清新氣霧劑》、QB 2549-2002《一般氣霧劑產品的安全規定》、QB/T 4086-2010《玻璃清洗劑》、QB/T 4147-2010 《驅蚊花露水》、GB/T 14449-2008《氣霧劑產品測試方法》、QB/T 4348-2012《廚房油垢清洗劑》、HG/T 2496-2006《漂白粉》以及經備案現行有效的企業標準及產品明示質量指標和要求,對日用化學制品的有效成分含量及允許波動范圍、熱貯穩定性、連續燃點時間、揮發速率、電熱蚊香液最低持效期、殺蟲氣霧劑內壓、霧化率、酸度、水分、內壓力、泄漏試驗、噴出霧燃燒性(火焰延伸長度)、酸堿度、有效氯、游離堿、鐵、重金屬、砷、總氯量與有效氯之差、熱穩定系數、噴霧形態、耐熱、耐寒、噴出率、pH、甲醇、穩定性、pH值、總酸度、表面活性劑含量、腐蝕性、總活性物含量、堿度、腐蝕量等34個項目進行了檢驗。
本次抽查檢驗發現不合格產品3批次,涉及日用化學制品的有效成分含量及允許波動范圍(富右旋反式烯丙菊酯質量分數、ES生物丙烯菊酯有效成分含量允許波動范圍、富右旋反式烯丙菊酯有效成分含量允許波動范圍)、連續燃點時間等2個項目。具體抽查結果見附件。
二、洗滌產品
本次抽查了廣州、佛山、惠州、東莞、中山等5個地市42家企業生產的60批次洗滌用品。經檢驗,6批次產品不合格,不合格產品發現率為10.0%。
本次抽查依據GB/T 13171.1—2009《洗衣粉(含磷型)》、GB/T 13171.2—2009《洗衣粉(無磷型)》、QB/T 1224—2012《衣料用液體洗滌劑》、GB 9985—2000《手洗餐具用洗滌劑》、GB 14930.1—1994《食品工具、設備用洗滌劑衛生標準》以及經備案現行有效的企業標準及產品明示質量指標和要求,分別對洗衣粉的表觀密度、總活性物質量分數、pH值(0.1%溶液,25℃)、游離堿(以NaOH計)質量分數、總五氧化二磷質量分數和規定污布的去污力等6個項目進行了檢驗;對衣料用液體洗滌劑的pH值(25℃,1%水溶液)、總五氧化二磷、總活性物、規定污布的去污力等4個項目進行了檢驗;對手洗用餐具洗滌劑的總活性物含量、pH(25℃,1%溶液)、去污力、熒光增白劑、甲醇、甲醛、砷(1%溶液中以砷計)、重金屬(1%溶液中以鉛計)、菌落總數、大腸菌群等10個項目進行了檢驗。
本次抽查檢驗發現不合格產品6批次,涉及洗衣粉的總活性物質量分數、pH值(0.1%溶液,25℃)、游離堿(以NaOH計)質量分數和規定污布的去污力等4個項目;衣料用液體洗滌劑的總活性物、規定污布的去污力等2個項目。具體抽查結果見附件。
三、汽車清潔用品
本次抽查了廣州、深圳、佛山、汕頭、東莞、中山、江門、肇慶、揭陽、順德等10個地市(區)45家企業生產的75批次汽車清潔用品,經檢驗,34批次產品不合格,不合格產品發現率為45.3%,剔除27批次僅標志不合格產品,實物質量不合格產品發現率為9.3%。
本次抽查依據QB 2548-2002 《空氣清新氣霧劑》、GB/T 23436-2009《汽車風窗玻璃清洗液》、GB/T 23437-2009《汽車上光蠟》、QB/T 2117-1995 《通用水基金屬凈洗劑》以及經備案有效的企業標準及產品明示質量指標和要求,分別對空氣清新氣霧劑的噴出率、pH值、內壓力、泄露試驗、耐寒、耐熱、甲醇、標志等8個項目進行了檢驗;對汽車風窗玻璃清洗液的冰點、pH值、相容性、外觀、標志、熱穩定性、低溫穩定性、金屬腐蝕性、對橡膠的影響等9個項目進行了檢驗;對汽車上光蠟的密度、pH值、高溫穩定性、低溫穩定性、外觀、標志、金屬腐蝕性、對橡膠的影響等8個項目進行了檢驗;對通用水基金屬凈洗劑的水分及揮發物、pH值、凈洗力、泡沫性能、高溫穩定性、低溫穩定性、漂洗性能、標志、腐蝕性等9個項目進行了檢驗。
本次抽查檢驗發現不合格產品34批次,涉及汽車清潔用品的標志、金屬腐蝕性、腐蝕性、pH值、耐寒、熱穩定性等6個項目。具體抽查結果見附件。
四、電滅蚊器具
本次抽查了廣州、深圳、惠州、中山、揭陽、順德和浙江省臺州市等7個地市(區)25家企業生產的30批次產品,經檢驗,19批次產品不合格,不合格產品發現率為63.3%。
本次抽查依據GB 4706.1-2005 《家用和類似用途電器的安全 第一部分:通用要求》、GB 4706.76-2008《家用和類似用途電器的安全 滅蟲器的特殊要求》(適用于電擊式滅蚊器具)、經備案現行有效的企業標準及產品明示質量指標和要求,對電滅蚊器具的對觸及帶電部件的防護,輸入功率和電流,發熱,工作溫度下的泄漏電流和電氣強度,耐潮濕,泄漏電流和電氣強度,結構,內部布線,電源連接和外部軟線,外部導線用接線端子,接地措施,螺釘和連接,電氣間隙、爬電距離和固體絕緣等13個項目進行了檢驗。
本次抽查檢驗發現不合格產品19批次,涉及對觸及帶電部件的防護,電源連接和外部軟線,接地措施,結構,螺釘和連接,輸入功率和電流,內部布線等7個檢驗項目,具體抽查結果見附件。
我局已責成相關地級以上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包括深圳市、順德區市場監管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對本次專項監督抽查中發現的不合格產品及其生產企業進行處理。
特此公告。
附件:2016年廣東省日用化學制品、洗滌產品、汽車清 潔用品、電滅蚊器具產品質量專項監督抽查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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