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管理辦法》和《廣東省產品質量監督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我局對兒童家具、童鞋、嬰幼兒針織服飾、玩具、輪滑鞋、兒童用可移式燈具等6種產品進行了產品質量專項監督抽查。現將抽查結果予以發布。
一、兒童家具
本次抽查了廣州、深圳、佛山、東莞、中山、江門、順德等7個地市(區)30家企業生產的30批次兒童家具產品。經檢驗,10批次產品不合格,不合格產品發現率為33.3%,剔除2批次僅警示標識項目不合格產品,實物質量不合格產品發現率為26.7%。
本次抽查依據GB 28007—2011《兒童家具通用技術條件》和經備案現行有效的企業標準及產品明示質量指標和要求,對兒童家具的結構安全(邊緣及尖端、突出物、孔及間隙、折疊機構、翻門翻板、封閉式家具、其他)、椅凳類力學性能(向前傾翻,無扶手側向傾翻及凳任意方向傾翻試驗、向后傾翻試驗、扶手椅側向傾翻試驗、座面椅背聯合靜態載荷試驗、座面沖擊試驗、椅腿向前靜載荷試驗、椅腿側向靜載荷試驗、椅背沖擊試驗)、桌臺類力學性能(垂直加載穩定性試驗、有抽屜桌臺穩定性試驗、主桌面垂直靜載荷試驗、水平靜載荷試驗、桌面垂直沖擊試驗)、柜類力學性能(擱板穩定性試驗、有推拉件的小柜穩定性試驗、至少有一個推拉件的大柜穩定性試驗、有兩個及以上推拉件的大柜穩定性試驗、頂板和底板靜載荷試驗、結構和底架強度試驗、推拉件強度試驗)、單層床力學性能(床鋪面沖擊試驗)、有害物質限量(甲醛釋放量、可遷移元素含量、鄰苯二甲酸酯)、警示標識等32個項目進行了檢驗。
本次抽查檢驗發現不合格產品10批次,涉及到兒童家具的結構安全(邊緣及尖端)、結構安全(其他)、椅凳類力學性能(向后傾翻試驗)、有害物質限量(可遷移元素含量)、有害物質限量(甲醛釋放量)和警示標識等6個項目。具體抽查結果見附件。
二、童鞋
本次抽查了廣州、惠州、佛山、東莞、中山、肇慶、揭陽、順德、福建福州等9個地市(區)35家生產企業的60批次童鞋產品。經檢驗,10批次產品不合格,不合格產品發現率為16.7%。
本次抽查依據GB 20400—2006《皮革和毛皮 有害物質限量》、GB 30585—2014《兒童鞋安全技術規范》、GB 25038—2010《膠鞋健康安全技術規范》、GB 28011—2011《鞋類鋼勾心》、QB/T 2880—2007《兒童皮鞋》、GB 25036—2010 《布面童膠鞋》、QB/T 4331—2012《兒童旅游鞋》、HG/T 3084—2010《注塑鞋》、QB/T 4546—2013《兒童皮涼鞋》和經備案現行有效的企業標準及產品明示質量指標和要求,對童鞋產品的感官質量/外觀質量、幫底剝離強度/底墻與幫面剝離性能/剝離性能、耐折性能/成鞋耐折性能、耐磨性能/外底耐磨性能、襯里和內墊摩擦色牢度/鞋里和內底摩擦色牢度(沾色)、外底硬度/硬度(邵氏A型)、外底和外中底粘合強度/粘附強度、幫帶拉出強度(或幫帶拔出力)、鋼勾心硬度/勾心硬度、可拆卸的小附件/可拆卸或經可預見合理濫用測試后脫落的小附件、小附件抗拉強力、銳利邊緣和銳利尖端/可觸及銳利邊緣/可觸及銳利尖端、鋼勾心縱向剛度、鋼勾心彎曲性能、斷針檢測、拉伸強度、拉斷伸長率、耐割口增長、加熱減量、耐黃變性能、pH、可分解有害芳香胺染料、游離甲醛、重金屬含量/重金屬總含量/可萃取的重金屬、Cr(Ⅵ)/皮革中的Cr(Ⅵ)、富馬酸二甲酯、鄰苯二甲酸酯等27個項目進行了檢驗。
本次抽查檢驗發現不合格產品10批次,涉及到童鞋的鄰苯二甲酸酯、重金屬總量(鉛)、外底硬度(邵氏A)、外底耐磨性能、勾心硬度、可拆卸的小附件、小附件抗拉強力等7個項目。具體抽查結果見附件。
三、嬰幼兒針織服飾
本次抽查了廣州、深圳、珠海、汕頭、佛山、惠州、東莞、中山、江門、揭陽等10個地市(區)53家生產企業的100批次嬰幼兒針織服飾產品。經檢驗,29批次產品不合格,不合格產品發現率為29.0%,剔除13批次僅標識項目不合格產品,實物質量不合格產品發現率為16.0%。
本次抽查依據GB 18401—2010《國家紡織產品基本安全技術規范》、GB 5296.4—2012《消費品使用說明 第4部分:紡織品和服裝》、GB/T 29862—2013《紡織品 纖維含量的標識》、FZ/T 73025—2013《嬰幼兒針織服飾》、FZ/T 73032—2009《針織牛仔服裝》、FZ/T 73020—2012《針織休閑服裝》、FZ/T 73005—2012《低含毛混紡及仿毛針織品》、FZ/T 73018—2012《毛針織品》和經備案現行有效的企業標準及產品明示質量指標和要求,對嬰幼兒針織服飾產品的標識(使用說明)、纖維含量、甲醛含量、pH值、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耐水色牢度、耐汗漬色牢度、耐干摩擦色牢度、耐濕摩擦色牢度、耐皂洗色牢度、耐唾液色牢度、拼接互染程度、縫紉強力、可萃取重金屬含量、服用安全性等15個項目進行了檢驗。
本次抽查檢驗發現不合格產品29批次,涉及到嬰幼兒針織服飾的標識(使用說明)、服用安全性、縫紉強力、pH值、纖維含量等5個項目。具體抽查結果見附件。
四、玩具
本次抽查了廣州、深圳、珠海、汕頭、佛山、惠州、東莞、中山等8個地市(區)73家企業生產的80批次玩具產品。經檢驗,3批次產品不合格,不合格產品發現率為3.8%。
本次抽查依據GB 6675—2003《國家玩具安全技術規范》、GB 5296.5—2006《消費品使用說明 第5部分:玩具》、GB 6675.1—2014《玩具安全 第1部分:基本規范》、GB 6675.2—2014《玩具安全第2部分:機械與物理性能》、GB 6675.3—2014《玩具安全 第3部分:易燃性能》、GB 6675.4—2014《玩具安全 第4部分:特定元素的遷移》和經備案現行有效的企業標準及產品明示質量指標和要求,對玩具產品的正常使用、可預見的合理濫用、材料、小零件、小球、可觸及的金屬或玻璃邊緣、功能性銳利邊緣、突出物、蓄能彈射玩具、非蓄能彈射玩具、可遷移元素最大限量、發熱和非正常工作問題、結構、玩具標識和使用說明、標識和說明等74個項目進行了檢驗。
本次抽查檢驗發現不合格產品3批次,涉及到玩具的塑料袋或塑料薄膜、小零件、可觸及的銳利尖端等3個項目。具體抽查結果見附件。
五、輪滑鞋
本次抽查了廣州、深圳、東莞、江門、肇慶、順德、浙江東陽等7個地市(區)21家生產企業的30批次輪滑鞋產品。經檢驗,1批次產品不合格,不合格產品發現率為3.3%。
本次抽查依據GB 20096—2006《輪滑鞋》和經備案現行有效的企業標準及產品明示質量指標和要求,對輪滑鞋的銳邊和尖端,緊固件,調整機構、輪架,易操縱性,緊束裝置,軸,輪子,制動器等8個項目進行了檢驗。
本次抽查檢驗發現不合格產品1批次,涉及到輪滑鞋的輪子等1個項目。具體抽查結果見附件。
六、兒童用可移式燈具
本次抽查了廣州、深圳、佛山、惠州、東莞、中山、江門、順德等8個地市(區)25家企業生產的30批次兒童用可移式燈具產品。經檢驗,1批次產品不合格,不合格產品發現率為3.3%。
本次抽查依據GB 7000.1—2007《燈具 第1部分:一般要求與試驗》、GB 7000.204—2008《燈具 第2-4部分:特殊要求 可移式通用燈具》、GB 17625.1—2012《電磁兼容 限值 諧波電流發射限值(設備每相輸入電流≤16A)》、GB 17743—2007《電氣照明和類似設備的無線電騷擾特性的限值和測量方法》和經備案現行有效的企業標準及產品明示質量指標和要求,對兒童用可移式燈具的電源端子騷擾電壓,輻射電磁騷擾(9kHz-30MHz),輻射電磁騷擾(30MHz-300MHz),諧波電流發射,結構,外部接線和內部接線,接地規定,防觸電保護,防塵、防固體異物和防水,絕緣電阻和電氣強度,爬電距離和電氣間隙,耐久性試驗和熱試驗,耐熱、耐火和耐起痕等13個項目進行了檢驗。
本次抽查檢驗發現不合格產品1批次,涉及到兒童用可移式燈具的結構等1個項目。具體抽查結果見附件。
我局已責成相關地級以上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包括深圳市、順德區市場監管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對本次專項監督抽查中發現的不合格產品及其生產企業進行處理。
特此公告。
附件:2016年廣東省兒童家具、童鞋、嬰幼兒針織服飾、玩具、輪滑鞋、兒童用可移式燈具產品質量專項監督抽查結果 |